司法記錄是由管理司法記錄數據庫的機構發行的文件,用於證明個人有或沒有犯罪記錄。 2021年7月1日起的第一號司法記錄的辦理程序與以前相比有一些變化,詳情如下。
1/ 第一號越南司法記錄發給誰?
第一號越南司法記錄發給:
- 要求籤發司法記錄的越南公民、已經或正在越南居住的外國人。
- 國家機關、政治組織、社會政治組織有權要求籤發司法記錄,以服務於人事管理、商業登記、設立和管理、企業和合作社。
2/ 2021年7月更新的越南第一號司法記錄申請材料
根據《2009 年司法記錄法》第 45 條第 1 款; 2020年居住法第37條第4款,個人自2021年7月1日起申請司法記錄要包括以下文件:
- 要求籤發司法記錄的表格;
- 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 授權書:如果個人授權他人執行申請簽發司法記錄的程序。如果提交司法記錄是申請人的父親、母親、妻子、丈夫或子女的,無需授權書。 (2021年7月1日前,需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複印件或常住或暫住證明)。
對於國家機關、政治組織和社會政治組織有權要求發放司法記錄,以服務於人力資源管理、商業登記活動、企業、合作社的設立和管理,在要求發放司法記錄時就向獲得申請人永久或臨時居住的司法部發送書面請求;不能確定常住地或暫住地的案件,就發送到國家司法中心。
書面請求必須明確說明機關或組織的地址、使用司法記錄的目的以及獲得司法記錄的人的信息。
3/ 辦理越南司法記錄第一號的程序,2021年更新
公民攜帶準備好的文件並將其提交給以下機構(2009 年《司法記錄法》第 45 條第 2 款):
- 越南公民向他們永久居住的司法部提交;無常住地的,應向常住地司法部提交;居住在國外的,要在出境前的居住地司法部門提交;
- 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應向其居住地的司法部提交;如果他們離開越南,他們應將其提交給國家司法記錄中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機關應當拒絕出具司法記錄(《司法記錄法》第四十九條):
- 司法記錄的發放不在權限範圍內;
- 向他人申請發放司法記錄但不符合條件的人(授權不是書面形式或未獲得司法記錄的情況);
- 司法記錄申請表所附文件不完整或偽造。
拒絕簽發司法記錄的話,要通過書面通知,說明理由。
文件有效的話,司法記錄的簽發期限自收到有效請求之日起不超過10日(《司法行政法》第48條)。
如果申請人是在多地居住或在國外居住一段時間的越南公民,外國人,必須核實司法記錄刪除的自動條件的案件, 期限不超過 15 天。
如果您對自己的司法記錄有任何疑問,可以發送電子郵件至 info@vietnam-evisa.com 尋求答案。
